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火灾(因电动车车载蓄电池爆燃引发)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贵州中医药大学校园内的摩托车、电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摩托车、电动车为符合新国标要求和当地交管部门要求的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踏板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以车载蓄电池为驱动力的车辆(不包含电动四轮车)。
第二章 行驶管理
第四条 禁止行驶的摩托车、电瓶车的类别:
(一)师生员工的摩托车、电瓶车;
(二)校外(含外卖)人员的摩托车、电瓶车;
(三)共享电动车(含共享电动汽车);
(四)其他需指定禁止通行的车辆。
第五条 禁止通行区域:
(一)学校主干道、次干道、各支线道路;
(二)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办公区、食堂区域禁止行驶;
(三)原医科大划转我校公租房、学生宿舍区域的主干道、次干道、各支线道路。
第六条 特许校内通行的车辆及区域:
(一)安保巡逻的摩托车、电瓶车(附件二、三);
(二)后勤维修人员使用的摩托车、电瓶车(附件二、三);
(三)食堂保障用的三轮摩托车、电瓶车(附件二、三);
(四)居住在花溪校区公租房,需接送14岁以下儿童的教职工(附件一)(禁止进入学校主干道、次干道、各支线道路,仅允许在学校公租房区域及外环线沿线行驶);
(五)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附件二、三);
(六)特殊人群(附件二、三);
(七)社会公共执勤车辆。
第六条 鼓励摩托车、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第七条 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18周岁;
(二)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竟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三)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
(四)服从校园秩序管理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等路段时避让行人;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六)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八)电动车驾驶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轮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第八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一)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加装、改装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等动力装置的;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影响车况安全装置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出校园的电动车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自觉接受校园秩序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检查,制止可疑电动车进出校园和限制违规电动车校内行驶。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十条 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一条 摩托车、电动车统一在公租房2栋、6栋旁、风雨操场公厕旁规定区域内(黄色框线)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严禁电动车进入楼宇。
第十二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车,车主应及时自行处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对无牌无证的或长期无人使用的电动学校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车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四章 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学校公租房2栋、6栋旁、风雨操场公厕旁指定充电桩集中充电,遵守校内人员充电安全规范、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充电完毕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
第十五条 严禁电动车及可拆卸蓄电池在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公租房、图书馆等建筑物内充电及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所在部门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充电、停放的行为,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章 特许校内通行证申领
第十七条 特许校内通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动车实名制登记(附件一)和安全管理,并将登记结果交至花溪校区行政楼保卫工作部107办公室。待保卫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将统一制作发放特许校内通行证。
第十八条 领取特许校内通行证后请将通行证粘贴在摩托车、电动车正前方醒目位置,以便安全管理人员识别,未粘贴通行证的摩托车、电瓶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若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学校采取相应管制措施。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等管制措施,解除管制时将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并提交书面保证书,车主系学校教职工的由所在部门或责任单位提供是否进行解除管制的书面意见:累计违规达到三次的,将收回特许通行证,禁止入校,并通报当事人所在部门。
(一)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曲折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遵守交通规定,行经人行横道等路段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四)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五)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的,视其情节,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禁止校内使用、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飞线充电或将电动车及可拆卸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二)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
(二)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不服从安全管理的;
(五)违反学校消防等安全管理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未安装车牌或规定标识牌的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由学校党委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请各部门和学院教职工、学生于本办法施行前自行处理摩托车、电动车。